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 2021-049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577.2 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临沂翔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27 日,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银座”)与临
沂翔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山东省临沂市八一路以西、新华路以东、红旗路以南、银雀山路以北的临沂人
民广场地下用于开办临沂银座人民购物广场,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6 年 12 月 31 日止,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临沂银座以翔泰公司为被告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案情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2021 年 9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披露公告。
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1)
鲁 1302 民初 24375 号】,翔泰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临沂银座,目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二、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临沂银座支付翔泰公司租赁费用 2,300 万元;
2、判决临沂银座支付翔泰公司滞纳金 2,772,000 元;
3、诉讼费用由临沂银座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依据翔泰公司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2017 年 2 月 17
日临沂银座与翔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翔泰公司将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八一路以西、新华路以东、红旗路以南、银雀山路以北的临沂人民广场地下(不含停车场)出租给临沂银座用于开办临沂银座人民购物广场,租赁面积 35637.34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20 年,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6 年 12 月 31 日止,租
赁费用采用固定+浮动方式,固定租赁费用标准每年 2,000 万元,浮动费用按照年度利润总额超出 1,000 万(不含本数)以上部分的 50%支付。合同签订后,翔泰公司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临沂银座使用,临沂银座未足额支付租赁费用,至今拖欠 2,300 万元的租赁费。临沂银座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翔泰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临沂银座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1)鲁 1302 民初 24375 号】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