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 2021-010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岱宗分公司
被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岱宗分公司(以下简称“岱宗分公司”)诉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高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已经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岱宗分公司请求判令志高公司赔偿岱宗分公司经济损失 1,100.00 万元,并按照每日一万元标准支付违约金 183.00 万元至志高公司排除妨碍租赁物能够正常使用止(经济损失和违约
金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两项约计 1,283.00 万元),本案诉讼费由志高公
司负担。
具体事项详见 2021 年 2 月 2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为进一步明确申请人的权利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 月 18 日岱宗
分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如下新的诉讼请求:
1、 判令志高公司赔偿岱宗分公司经济损失 1,100.00 万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判令志高公司赔偿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因未能给岱
宗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税款损失 2,148.48 万元;
3、判令志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每日 1 万元的标准,向岱宗分公司支付违约
金至租赁物能够正常使用时止(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为 232.00 万元);
4、本案诉讼费、评估费和律师费由志高公司承担。
三、变更后的事实与理由
2010 年 6 月 30 日,志高公司和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银
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双方约定,岱宗分公司成立后继受泰安银座公司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岱宗分公司成立后开展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由于志高公司与泰山区东关村的纠纷未妥善处理,导致
岱宗分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2 日至今无法经营,给岱宗分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
损失。岱宗分公司屡次与志高公司沟通,希望志高公司能够排除妨碍,使租赁物能够正常使用,但志高公司迟迟未能解决问题。
同时,志高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收取租金
(含岱宗分公司因协助法院执行支付给第二方租金)后却未给岱宗分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岱宗分公司造成不能抵扣税款所产生的损失 2,148.48 万元,岱宗分公司屡次与志高公司沟通,希望志高公司能够给岱宗分公司开具发票,但志高公司迟迟不能解决问题,志高公司的行为给岱宗分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岱宗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岱宗分公司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志高公司,要求志高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依法依规,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