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2-008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或将导致公司因担保事项被强制执行的5753号裁决的损失锁定在 1.78 亿元;
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需由签订协议的任一方,将本协议报至北京一中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北京一中院最终是否依据本协议内容裁定,尚存在不确定性;
若本协议内容经北京一中院最终裁定,公司将根据北京一中院出具的裁定书冲回相应的预计负债,届时,或将导致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增加 3.15 亿元。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债务清偿确认协议》进展的公告(临 2021-026)。中建四局依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 01 破 1 号之五的裁定书中的“一、联都星城部分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债权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时转移;二、债权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办理过户事项。
2022 年 3 月 18 日,经公司与中建四局协商一致,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
愿达成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执行和解协议签订背景
2017 年 9 月,公司被(2016)穗仲案字第 5753 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
“5753 号裁决”)裁定:公司就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天津九策”)在《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欠付的全部债务 526,525,027.50 元向债权人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 年 7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冻结
公司银行账户及持有的 9,511 万股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股票,后续合计扣划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 1.78 亿元。截止目前,北京一中院已累计向中建四局发还案款 1.78亿元。
2020 年 10 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裁定
终止天津九策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准许天津九策破产和解,天津九策现处于破产和解阶段。
2021 年 8 月,天津九策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对联都星城部分房产进行拍卖,
因无人在预定的期限内缴纳竞买保证金导致流拍;2021 年 9 月,公司和中建四局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双方约定中建四局先在债务人天津九策破产和解程序中向债务人主张 5753 号裁决所裁定的剩余工程款债权。
2022 年 1 月,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
京 01 执 749 号,裁定解除对宁波中百持有的西安银行 9,511 万股及孳息的冻结。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北京一中院受理的中建四局诉宁波中百担保债务执行一案尚未执行终结。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双方
甲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 16号自编 B栋 5 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乙方(被执行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应飞军
(二)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确认:甲乙双方就本案所有的债权债务以已经发还的 178,452,830.82元案款为限;上述执行标的系乙方依据上述 5753 号裁决书第一项裁决内容所履
行的保证债务;甲方承诺在乙方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就本案所涉上述 5753 号裁决书及相关担保函事项不再有任何的执行诉求。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或将导致公司被强制执行的 5753 号裁决的损失锁定在 1.78 亿元;
(二)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需由签订协议的任一方,将本协议报至北京一中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北京一中院最终是否依据本协议内容裁定,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公司前期因担保案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 4.93 亿元,扣除已经扣划款项 1.78 亿元后,预计负债余额 3.15 亿元,若本协议内容经北京一中院最终裁定,公司将根据北京一中院出具的裁定书冲回相应的预计负债金额,届时,或将导致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增加 3.15 亿元。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