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包括中电科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二研究所、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电科国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 12 名上海柏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飞电子”)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柏飞电子 100.00%股权。
经核查,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前述相关主体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3、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4、其他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特此说明。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