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动力新科 动力B 股 股票代码:600841 900920 编号:临 2024-066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8 月 15 日、8 月 21 日、8 月 28 日、10
月 10 日、11 月 1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诉讼情况的公告》(临 2024-042)、
《关于上汽红岩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4-044)、《关于上汽红岩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4-045)、《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 2024-051)、《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临 2024-058)、《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临 2024-063),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告。现将公司 2024 年 11 月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经统计,上汽红岩(含其全资子公司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
下同)及本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作为原告提起
诉讼、仲裁或作为被告收到起诉书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 21 项(均未结
案),涉案本金 7,584.77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37%,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未结案诉讼、仲裁情况
类别 诉讼、仲裁数量 标的数额(本金) 诉讼事项
上汽红岩及公司作为原告 0 0 合同纠纷等
上汽红岩及公司作为被告 21 7,584.77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中,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标的数额 案由 状态
(本金)
1 (2024)湘 0211 湖南中车商用车动 上汽红岩、 1,442.39 合同纠纷 一审待开庭
民初 4547 号 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公司
2 (2024)湘 0211 中车时代电动汽车 上汽红岩、 1,421.05 合同纠纷 一审待开庭
民初 4613 号 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3 (2024)渝 0112 河南骏通车辆有限 上汽红岩 1,161.37 合同纠纷 一审待开庭
民初 41146 号 公司
4 (2024)渝 0112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 上汽红岩、 1.481.35 合同纠纷 一审待开庭
民初 46031 号 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二、新增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上汽红岩及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新收到法
院送达的有关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1、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湘 0211 民初 4547 号】,因申请人湖南中车商用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汽红岩 2,307.91 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湘 0211 民初 4613 号】,因申请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汽红岩 1,502.53 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3、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和保全结果告知书【(2024)渝 0112 执保 39993 号】,因重庆万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上汽红岩承揽合同纠纷,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上汽红岩名下价值 206 万元的财产,依法冻结上汽红岩名下银行存款 206 万元(实际冻结0 元),保全期限 364 天。
4、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和保全结果告知书【(2024)渝 0112 执保 40247 号】,因申请人全州福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配件销售分公司、上汽红岩、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配件分公司、上汽
红岩、本公司名下价值 15.20 万元的财产,已依法冻结上汽红岩配件销售
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15.20 万元(保全期限 364 天,自 2024 年 11 月 6 日
起算)。
5、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相关银行等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和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但未收到法院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2024)渝 0112 执保 39871 号】),因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与上汽红岩合同纠纷,经法院裁定,上汽红岩在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的银行账号被轮候冻结 1,161.37 万元(实际冻结 0元);上汽红岩在两江新区鱼嘴组团 J 分区 J14-1(部分)地块,两江新区
礼嘉组团 B 标准分区 B01-2-7 地块,B 标准分区 B06-3、B06-4 号地块被轮
候查封。
6、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
定书(【(2024)渝 0192 执保 2041 号和(2024)渝 0192 执保 2041 号之一】),
因申请保全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
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向法
院申请对上汽红岩名下价值 13,561.52 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
未收到起诉书),并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申请追加上汽红岩车桥(重庆)
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825.40 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冻结上汽红岩名下银行存款 13,561.52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上汽红岩车桥(重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825.4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7、上汽红岩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 0192 执保 2666 号】),因申请保全人浙江灏同科技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向法院申请对上汽红岩、重庆安
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2,225.08 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未收到起诉书)。法院裁定冻结上汽红岩、重庆安吉红岩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2,225.08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8、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保全结果告知书(【(2024)渝 0112 执保 39784 号】),因申请人许昌市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冻结上汽红岩名下的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账户(实际冻结 0 元)。
9、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及保全结果告知书(【(2024)渝 0112 执保 39783 号】),因申请人骆驼集团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 876.42 万元的财产(实际冻结上汽红岩名下的交通银行账户 0 元)。
10、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渝 0112 执保 39847 号】)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因申请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 111.27 万元的财产(实际轮候冻结上汽红岩名下的中国银行、工商银行账户 0 元)。
11、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及保全结果告知书(【(2024)渝 0112 执保 39788 号】),因申请人重庆大江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 432.44 万元的财产(实际冻结上汽红岩名下的中国银行、工商银行账户 0 元)。
12、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及保全结果告知书(【(2024)渝 0112 执保 40183 号】),因申请人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汽红岩等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上汽红岩名下价值 2,754.78 万元的财产(实际冻结上汽红岩名下的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账户 0 元;冻结上汽红岩持有的上汽红岩(宁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00 万元(100%)的股权、上汽红岩(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00 万元(100%)的股权、上汽红岩(云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00 万元(100%)的股权。
三、较大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上汽红岩及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收到超过
1,000 万元诉讼的一审判决书 1 份、仲裁裁决书 1 份,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渝 0112 民初 33867 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
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截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的贷款
本金 249,000,000 元、利息 1,209,725 元;
(2)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自 2024 年 9 月 13 日起至全部
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 249,000,000 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 1,209,725 元为基数,均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 50%计算,如遇 LPR 利率调整,则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对应日调整方式予以调整,利随本清);
(3)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 1,286,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上汽红岩汽车
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