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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39 沪市 四川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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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四川长虹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0

四川长虹:四川长虹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 2023-069 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当事人地位:原告

    ●本次判决结果的涉案金额:判决被告天津鹏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鹏盛”)支付原告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易家”)
货款 95,428,651.32 元及该款项从 2022 年 10 月 11 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
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案件受理费 535,857.00 元,诉
讼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540,857.00 元,原告智易家负担 11,000.00 元,
被告天津鹏盛、国美电器负担 529,857.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证券代码:000521、200521)、智易家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长虹美菱及智易家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长虹美菱、智易家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2 年 12 月 22 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智易家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先行调解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原告智易家与被告天津鹏盛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订单确认、发货、对账、结算通过被告国美电器 ECP 平台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智易家依约向被告天津鹏盛进行了供货,而被告天津鹏盛未能依约向智易家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基于此,原告智易家将被告天津鹏盛诉至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请判决被告天津鹏盛支付货款 96,174,308.42 元及对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被告国美电器作为天津鹏盛的关联公司,被告董晓红、被告容铎分别作为被告天津鹏盛执行董事、监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智易家主张前述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下属控股子公司长虹美菱分别持有智易家 50%股权。长虹美菱通过智易家的智慧交易平台销售商品,销售商品对应的客户、渠道、销售交易由长虹美菱自行控制和对接,对外交易主体是智易家。在前述商业模式的货款结算方面,长虹美菱与智易家之间遵循“外部客户账期就是智易家对长虹美菱账期,外部客户回款就是智易家对长虹美菱回款,不得在智易家停留或中转”原则。本次案件涉案金额均为长虹美菱通过智易家智慧交易平台销售商品产生的应收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协议主体为智易家,本次诉讼由智易家提起。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披露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2-091 号)。

  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智易家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川 0792民初 505 号】,现将一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二、一审诉讼判决结果

    1、由被告天津鹏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智易家货款
95,428,651.32 元及该款项从 2022 年 10 月 11 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
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2、被告国美电器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3、驳回原告智易家对被告董晓红、容铎的诉讼请求及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 535,857.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540,857.00
元,原告智易家负担 11,000.00 元,被告天津鹏盛、国美电器负担 529,857.00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长虹美菱、智易家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长虹美菱及智易家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长虹美菱、智易家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3 个,涉案金额合计约 26.30 万元。

  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新增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发生额合计 26.30 万元。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专项披露相关规定的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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