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 2023-045 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上诉人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联合”)请求法院撤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 0291民初 1307 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或“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四川长虹(原审原告)一审诉请为:1、判令中商联合、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向四川长虹
连 带 支 付 因 电 子 银 行 承 兑 汇 票追索权 纠纷而由 四川长虹 已清偿金额
1,076,532.21 元及利息(利息以 1,076,532.21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21 日
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该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四川长虹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上述二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不认可中商联合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案涉票据背书连续、真实合法,且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公司合法取得票据,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公司正在积极依法应诉,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共 9 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诉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 16,058,000 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鞍钢公司就上述 9 个案件向公司行使了票据追索权并由公司实际清偿了全部债务。公司对上述 9 个案件所涉及的票据前手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再追
索立案申请,法院均已受理。2022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陆
续收到上述 9 个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 年 5 月 12 日至 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陆续收到法院送达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件,中商联合分别就其中 8 个案
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 0291 民初 1304 号、1305 号、1306
号、1328 号、1331 号、1335 号、1336 号和(2022)沪 0151 民初 5057 号】提
起了上诉。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其中
1 个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 02 民终 2446 号】。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2021 年 12 月 29 日、2022
年 1 月 19 日、2022 年 2 月 19 日、2022 年 3 月 16 日、2022 年 6 月 11 日、2022
年 7 月 14 日、2022 年 11 月 18 日、2023 年 4 月 22 日、2023 年 5 月 16 日、2023
年 6 月 21 日、2023 年 6 月 27 日及 2023 年 7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21-060 号)、《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临 2021-061 号)、《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 2022-003 号)、《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临 2022-011 号、临 2022-013 号)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2-037号、临2022-045号、临2022-079
号、临 2023-018 号、临 2023 年-029 号、临 2023 年-037 号、临 2023-038 号、
临 2023-044 号)。
2023 年 7 月 14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
的 1 个二审案件【案号:(2023)浙 02 民终 3484 号】的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将
该二审案件上诉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上诉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
2、受理机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 0291民初 1307 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四川长虹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2、该案件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四川长虹承担。
四、上诉事由
中商联合上诉称:原审法院未依法送达中商联合即径自安排开庭,剥夺中商联合辩论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原审法院不应仅着眼于表面票据关系而忽视案涉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中商联合、四川长虹三方就涉案票据接力背书及与此相关贸易合同所记载彼此货物买卖法律关系实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鉴于前述三方彼此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及支付对价关系,中商联合有权依法拒绝向四川长虹承担票据债务,本案当判决驳回四川长虹诉讼请求;鉴于案涉票据所对应的业务关系等相关事实目前正处于侦查阶段,依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本案当裁定驳回四川长虹起诉。
五、本次上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二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不认可中商联合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案涉票据背书连续、真实合法,且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公司合法取得票据,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公司正在积极依法应诉,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新增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专项披露相关规定的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