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 2021-061 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12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现就公司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票据纠纷案件相关情况补充如下:
一、一审诉讼情况
2020 年 6 月 4 日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共 9 份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鞍钢公司诉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 16,058,000 元。
(一)一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顶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鞍钢国际北方贸易有限公司等
2、受理机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审诉讼事实和理由
鞍钢公司起诉称:被告天津鞍钢国际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鞍
钢”)因业务关系于 2018 年 8 月至 2018 年 9 月向原告鞍钢公司背书转让共 9 份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合计人民币 16,000,000 元,票据出票人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为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收票人为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鞍钢公司向承兑人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示付款,承兑人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拒绝付款,鞍钢公司遂分别将上述 9 份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及背书人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本公司为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人之一。
(三)一审诉讼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上述被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合计人民币 16,000,000 元及暂计利息 58,000 元(自汇票到期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一审诉讼结果
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收到上述共9份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20)
琼 96 民初 239 号、(2020)琼 96 民初 244 号、(2020)琼 96 民初 258 号、(2020)
琼 96 民初 302 号、(2020)琼 96 民初 317 号、(2020)琼 96 民初 425 号、(2020)
琼 96 民初 431 号、(2020)琼 96 民初 435 号、(2020)琼 96 民初 442 号}判决结
果如下:
1、被告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顶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鞍钢国际北方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合计人民币 16,000,000 元及利息。
2、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案件一审受理费合计人民币 184,682.15 元,由被告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
二、二审诉讼情况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就上述 9 个案件均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 16,058,000 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24 日
立案,案号分别为(2021)琼民终 839 号、(2021)琼民终 841 号、(2021)琼民
终 842 号、(2021)琼民终 843 号、(2021)琼民终 846 号、(2021)琼民终 847
号、(2021)琼民终 850 号、(2021)琼民终 851 号、(2021)琼民终 852 号。
(一)二审诉讼基本情况
1、当事人
上诉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述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受理机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诉讼事实和理由
鞍钢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已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鞍钢公司未取得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无权行使票据追索权;鞍钢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已超过法定期限。
(三)二审诉讼的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鞍钢公司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鞍钢公司承担。
(四)二审诉讼进展
上述9个二审案件中,其中4个案件{案件号为:(2021)琼民终847号、(2021)
琼民终 850 号、(2021)琼民终 851 号、(2021)琼民终 852 号}已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开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剩余 5 个案
件{案件号为:(2021)琼民终 839 号、(2021)琼民终 841 号、(2021)琼民终
842 号、(2021)琼民终 843 号、(2021)琼民终 846 号}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
开开庭审理,目前尚未收到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
(五)其中 4 个二审已决案件的判决结果
二审民事判 上诉人 被上诉 4 个二审已 目前进展 二审判决结果
决书案号 人 决案件的
涉案金额
(2021)琼民 1、驳回上诉,维持
终 847 号 、 9,032,625 原判。
(2021)琼民 四川长 鞍钢股 元 及 延 期 2、本案二审案件受
终 850 号 、 虹电器 份有限 履 行 期 间 二审终审 理费由上诉人四川
(2021)琼民 股份有 公司 的 债 务 利 判决 长虹电器股份有限
终 851 号 、 限公司 息 公司负担。
(2021)琼民 3、本判决为终审判
终 852 号 决。
注:上述9个案件中,其中4个案件二审已判决(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032,625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进入执行阶段;剩余 5 个案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7,025,375 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目前尚未收到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二审法院已判决的票据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且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上述票据案件中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对前手享有再追索权。上述 9 个案件目前尚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预计负债条件,仅作为或有事项确认,公司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在上述票据案件进展过程中,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