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编号:临 2022-067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66,275.3072 万股的 1.5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83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6,275.3072 万股的 1.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3.0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17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6,275.3072 万股的 0.2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7.00%。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6,275.3072 万股的 1.5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83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66,275.3072 万股的 1.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3.0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7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66,275.3072万股的0.2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7.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 人,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员工人数 926 人的 0.43%,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上海易连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 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票数量 (万股) 总数的比例 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1 赵宏光 董事长 300.00 30.00% 0.45%
2 许轼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100.00 10.00% 0.15%
3 杨光 董事、财务总监 200.00 20.00% 0.30%
4 王明明 副总经理 230.00 23.00% 0.35%
预留 170.00 17.00% 0.26%
合计 1,000.00 100.00% 1.51%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 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四)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56 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3.56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3.07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
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六、限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完成登记之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 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 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0%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 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起 5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起 50%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