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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36:上海易连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600836:上海易连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编号:临 2022-066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过深入调研并论证后,拟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售期安排、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及会计处理,将考核年度调整为 2021 年、2023 年及2024 年,并在基于原定目标基础上确定 2024 年考核目标;修订并形成了《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本次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

  (一)调整原因

  鉴于 2022 年上海因新冠疫情影响,3-6 月全市范围内实行静态管理,公司的
生产经营主体几乎均位于上海地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同时,上海及周边大量客户群体也同样受封闭管理或外部物流管控的影响,公司印刷包装及商贸服务业务生产经营活动均受到较大影响。截止目前,疫情的影响亦尚未完全解除。2022年上半年因新冠疫情导致公司净利润同比减少约 2,026 万元。目前公司已基本恢复生产运营,但下半年收入确认尚受订单的生产交付周期和疫情影响有所延迟,
订单的传导效应亦会影响后续收入确认情况。多因素叠加导致公司经营情况受到较大负面影响,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已不能达到预期激励效果。

  考虑到因不可抗力因素和外部环境影响导致本次激励计划原定考核目标无法达成,与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努力付出及本次激励计划的初衷相悖,同时也违背了收益和贡献对等的激励原则。因此,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
司经过深入调研并论证后决定将考核年度调整为 2021 年、2023 年及 2024 年,
并在基于原定目标基础上确定 2024 年考核目标。公司拟调整《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

  (二)调整内容

  1、有效期、限售期安排

  (1)《激励计划》“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之“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激励计划》“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之“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        解除限售期间(调整前)        解除限售期间(调整后)

    排

 第一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限售期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第二个解除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限售期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第三个解除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限售期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          解除限售期间(调整前)        解除限售期间(调整后)

    排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第一个解除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限售期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  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第二个解除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限售期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  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激励计划》“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之“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激励计划》“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调整前后具体内容
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2024 年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

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
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调整前)                业绩考核目标(调整后)

      第一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解除限  (1)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亿元;  (1)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亿元;
 首次  售期  (2)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200.00 万元。 (2)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200.00 万元。
 授予  第二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的限  解除限  (1)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00 亿元;  (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4.40 亿元;
 制性  售期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860.00 万元。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3,718.00 万元。

 股票  第三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解除限  (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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