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编号:临 2022-040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8 月 11 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70 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23 元/股
鉴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者“《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2022 年 8 月 10 日,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了第十届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确定向激励对象授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
日为 2022 年 8 月 11 日,以 3.23 元/股的价格向 1 名激励对象赵宏光授予 170 万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俞敏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
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第四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 年 9 月 16 日至 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五次
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露了《第
十届第五次临时监事会决议公告》(临 2021-084)。
3、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1 年 10 月29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临 2021-089)。
4、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和第十届第六次
临时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
年 10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3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 3.56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2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六次董事会和第十届第六次监事
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8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1 名激励对象赵宏
光授予 1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23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8 月 11 日为
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赵宏光授予 17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23 元/股。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 年 8 月 11 日
2、预留授予数量:170 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1 人
4、预留授予价格:3.23 元/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3.06 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3.23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登记之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3)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5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本次股权激励 占授予时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计划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1 赵宏光 董事长 170.00 17.00% 0.25%
合计 170.00 17.00% 0.2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 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预留授予的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是否存 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与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差异。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