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2 股票简称:东方明珠 编号:临2010-016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所持东方有线
网络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本公司拟以评估价值人民币194,340,221.13 元(最终
交易价格以该评估结果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
评估净值为准)向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所持东方有
线网络有限公司10%股权。
.. 关联人回避及关联交易表决事宜:关联董事黎瑞刚、张大钟、唐
丽君在进行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均实行了回避。五名独立董事同
意本次置产置换提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 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资产置换有助于提升公司主
营业务,增加公司对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本次交
易不会形成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本提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2
本公司与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 年10 月在上海签订
了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以评估价值人民币194,340,221.13
元购买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所持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10%的
股权。
鉴于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广播电视台持
有本公司逾10%股权,本次资产置换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资产置换提案时,关联董事黎瑞刚、张大钟、
唐丽君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资产置换提案并发表独立意
见。
本次资产购买提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本次置产置换有
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
资产置换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由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于2009 年
改制而成,目前为上海广播电视台全资子公司,是台属、台控、台管
的控股企业集团公司。截止本公告日上海广播电视台持有本公司逾
10%股权,因此本公司与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贰亿元,注
册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651 号,法定代表人为黎瑞刚。经营
范围包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
广告,广播电视领域内的技术服务,广播电视设备租赁、经营,承办
大型活动、舞美制作、会议会展服务等。
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传媒产业为核心业务,集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报刊发行、网络媒体以及娱乐相关业务于一体的多媒体集3
团。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包括东方卫视、艺术人文频道、
ICS、广告经营中心、节目资料中心、版权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下
属子公司业务板块涵盖影视剧、少儿动漫、综艺娱乐、体育赛事、生
活时尚、专业财经资讯、纪录片、电视购物、新媒体、大型活动等内
容制作、投资、运营领域,并积极进行跨媒体、跨地 域拓展,构建
完整产业链,最终形成各具资源特色和产业发展潜力的“小巨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有线”)前身为上海市有
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有线”),系经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以沪广电(1999)180 号文批准,由上海有线电视台、上海东方明珠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 年6 月11 日共同
出资组建。截至2010 年8 月31 日,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0 万元。
公司注册号310115000515784。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东,注册地址上
海市浦东张江金科路2860 号。目前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线公司、上
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占
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分别为10%、39%和51%。
东方有线的经营范围:有线网络的频率资源、光纤资源,传输广
播、电视、卫星、视频、音频和数据的节目和信号,利用网络进行多
媒体和信息综合功能服务,设计、安装网络工程项目;经营本企业自
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料、机械
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务,
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通信工程(涉及许可经营的凭
许可证经营)。4
东方有线近年来资产及经营情况如下(详见本次交易附件之审计
报告):
项 目 2008 年度 2009 年度 2010-1-8 月
总资产 2,985,660,081.78 3,200,308,921.48 3,854,272,635.82
负债 1,935,541,416.60 2,131,573,286.42 2,779,933,950.21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046,893,859.58 1,065,225,741.70 1,070,593,174.76
营业收入 1,340,605,657.52 1,344,087,161.52 908,702,017.73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84,457,033.69 48,331,882.12 5,367,433.06
目前,东方有线经营着全球最大的有线电视城域网--上海有线电
视网络,已发展成为集有线电视、家庭宽带、互动电视、企业数据等
于一体的全业务运营商,推动上海市信息化进程不断发展,并通过“数
字家庭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丰富多彩的数字媒体信息服务,为家
家户户创造工作、生活及娱乐的多彩世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与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 年10 月在上海签订
了产权交易合同。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价值评
估报告(沪东洲资评报字第DZ100634024 号,详见附件),东方有线
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人民币1,943,402,211.32 元,本项交易对应东
方有线1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94,340,221.13 元。
本公司与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所签合同约定本公司以评
估价值194,340,221.13 元(最终交易价格以该评估结果经有权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评估净值为准)向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
限公司购买其所拥有的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10%股权(在东方有线
网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中对应的出资额为人民币4,000 万元,下同)。
合同约定本次股权经资产评估及备案, 并经相关有权国资监管部门
批准后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实行产权交易。5
合同约定,本项股权转让以及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
司转让上海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20%股权而产生的本公司应向上海
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之转股价款总额,将与上海东方传媒集团
有限公司为受让本公司持有的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8%股权
(3000 万股)、上海广播电视报业经营有限公司80%股权而应向本公
司支付的转股价款总额进行抵销,抵销后的价款差价在上海联合产权
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双方结清。
本次评估价值与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账面值差异超过20%,系
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评估增值所致,详见附件之东方有线网络有限
公司之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项交易,本公司对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股权比例将由
39%升至49%,相应增加对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
席位,增加公司对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的影响力。
东方有线目前经营着全球最大的有线电视城域网--上海有线电
视网络,已发展成为集有线电视、家庭宽带、互动电视、企业数据等
于一体的全业务运营商,并不断开拓新业务、新模式,提高业务增值
率,推动上海市信息化进程不断发展,并通过“数字家庭综合信息服
务平台”提供丰富多彩的数字媒体信息服务,为家家户户创造工作、
生活及娱乐的多彩世界。同时东方有线将在上海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
数字化平移、NGB 网络试点以及有线增值业务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通过本项交易将会增加公司媒体运营资产比例,分享上海市有线电视
网络整合、数字化平移、NGB 网络改造以及三网融合所带来的受益。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6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项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符合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该交易符合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与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所签购买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10%股权之合同
2、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之审计报告
3、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之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10 月23 日企业价值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评估说明及明细表)
共一册 ☆ 第一册
项目名称: 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拟与上海东方明珠(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所涉及的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
司10%股权的评估项目
报告编号: 沪东洲资评报字第DZ100634024号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0 年10 月18 日企业价值评估报告
DZ100634024
DZ100634024- 1 -
声明
声 明
本项目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郑重声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本次评估中恪守独立、
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根据我
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
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根
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
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