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13-025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股权交易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6月28日,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香
溢融通”)与上饶市中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物业“)签署《上
饶大红鹰置业有限公司65%股权交易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重要提示:
1、交易标的:公司所持上饶大红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红鹰置
业”)65%股权,转让价格6175万元。
2、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
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已经公司七届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4、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交所“)
挂牌手续,确定受让方为中大物业。
一、交易概述
2013年5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
所持上饶大红鹰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转让公司所持大红鹰置业65%
股权,转让价格应不低于评估价值(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3-019).
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6月25日,该股权录入浙交所项目挂牌系统。经浙交
所对意向受让方竞买资料审核,确认受让方为中大物业。
2013年6月28日,公司与中大物业签署《上饶大红鹰置业有限公司65%股权
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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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方情况:
(一)交易对方概况
名称:上饶市中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注册资本:8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股东构成情况:王建华占65%股份、徐丽娜占31.25%股份,其它股东占3.75%
股份。
(二)交易对方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中大物业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近三年,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各项经营
业绩取得稳步发展,具备履约能力。
(三)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系的说
明
中大物业与公司不存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关系。
(四)交易对方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2012年12月31日,中大物业资产总额1.28亿元,净资产7299.02万元,资产
负债率43.12%,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581.02万元、净利润277.60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经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截止2012年9月30日,大红鹰置业
资产帐面价值19802.88万元,评估价值30250.12万元;负债帐面价值20797.45
万元,评估价值20797.45万元;股东权益帐面价值-994.58万元,评估价值9452.67
万元。公司持有65%股权,评估价值为6144.23万元。
交易标的大红鹰置业的基本情况、评估情况详见公司2013-019临时公告。
四、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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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
1、转让标的为公司持有大红鹰置业65%股权。
2、转让标的尚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产权上设置质押、
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
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二)转让价款,支付及划转
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交易,公司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6175万元(以下简称
“转让价款”)转让给中大物业。中大物业按照公司和浙交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
金,扣除中大物业应交交易手续费后的余额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中大物业将全部转让价款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汇入浙交所
指定账户;
中大物业向浙交所的上述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行为,视为中大物业履行
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的付款义务。
3、转让价款的划转
浙交所在收到中大物业全部转让价款和全部交易手续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将全部转让价款的50%划入到公司指定账户,公司配合中大物业提交材料
办理工商变更,自材料递交工商并经工商审核正式受理后,浙交所将全部转让价
款的20%划入到公司指定账户,剩余的30%待甲乙双方完成变更过户手续后划
入到公司指定账户。
(三)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大红鹰置业欠公司人民币19887万元,中大物业在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代大红鹰置业偿还公司10000万元人民币;在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内代大红鹰置业还清全部欠款及利息(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否则视
为违约。
(四)产权转让的审批及交割
1、浙交所在收到转让价款和中大物业代为履行的欠款及利息的证明后三个
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2、在中大物业支付转让价款和代为履行的欠款及利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司
开始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并促使标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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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变更登记手续,中大物业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