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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29: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16

600829: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1 总  则

  1.1 为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3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必须按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1.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1.6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1.7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2 募集资金存储

  2.1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在银行设立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2.2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办理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手续,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公司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可以结合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2.3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3)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5)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2.4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3 募集资金使用

  3.1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1)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2)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3)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4)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3.2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1)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4)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3.3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3.4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3.5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3.6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4)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3.7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3.8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4)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5)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3.9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 4.1 至 4.4 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0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3.11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4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4.1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4.2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4.3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1)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6)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4.4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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