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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17 沪市 宇通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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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重工: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3-02-07

宇通重工: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宇通重工

股票代码:          600817.SH

收购人: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长椿路 8 号

通讯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长椿路 8 号

                    签署日期:二零二三年二月


                  重要声明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后续披露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批准,本收购要约尚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将在本次交易取得全部批准后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游明设先生因退休原因,将不再符合通泰合智股东资格,经通泰合智股东会决议同意,游明设先生与王磊先生、汤玉祥先生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王磊先生拟受让游明设先生持有的通泰合智 8.00%股权,汤玉祥先生拟受让游明设先生持有的通泰合智 6.00%股权。转让完成后,汤玉祥先生将持有通泰合智52.00%股权,持股比例将超过 50%,将成为通泰合智实际控制人。因通泰合智间接控制宇通集团,汤玉祥先生将成为宇通集团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宇通集团及其子公司西藏德恒、德宇新创合计持有宇通重工 68.56%股份,前述股权转让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拟由宇通集团履行上述义务。

  二、本次要约收购为收购人向宇通重工除宇通集团及其子公司西藏德恒、德宇新创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发出的收购其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全面要约,不以终止宇通重工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要约收购价格为 9.17 元/股。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票比例低于 10%,宇通重工将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而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直至公司披露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公告后复牌,停牌一个月后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复牌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 6 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权分布问题,或股权分布在 6 个月内重新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披露相关情形之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提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若宇通重工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情况,有可能给宇通重工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若本次要约收购导致宇通重工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作为宇通重工的控股股东可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宇通重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宇通重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宇通重工的上市地位。如宇通重工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排,仍保证宇通重工的剩余股东能够按要约价格将其股票出售给收购人。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宇通重工

  股票代码:600817.SH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宇通重工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356,493,406                65.2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189,686,631                34.73

三、股本总额                                  546,180,037                100.00

二、收购人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收购人名称: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 8 号

  通讯地址: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 8 号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之一: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基地大楼五层 1511 号

  通讯地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基地大楼五层 1511 号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之二:西藏德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 3 层 03 室

  通讯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 3 层 03 室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2023 年 2 月 6 日,通泰合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通
泰合智股权转让事宜的相关议案。

  2023 年 2 月 6 日,宇通集团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本次要约收购的相关议案。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批准,本次收购要约尚未生效。
四、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游明设先生因退休原因,将不再符合通泰合智股东资格,经通泰合智股东会决议同意,游明设先生与王磊先生、汤玉祥先生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王磊先生拟受让游明设先生持有的通泰合智 8.00%股权,汤玉祥先生拟受让游明设先生持有的通泰合智 6.00%股权。转让完成后,汤玉祥先生将持有通泰合智52.00%股权,持股比例将超过 50%,将成为通泰合智实际控制人。因通泰合智间接控制宇通集团,汤玉祥先生将成为宇通集团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宇通集团及其子公司西藏德恒、德宇新创合计持有宇通重工 68.56%股份,前述股权转让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拟由宇通集团履行上述义务。

  本次要约收购为收购人向宇通重工除宇通集团及其子公司西藏德恒、德宇新创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发出的收购其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全面要约,不以终止宇通重工上市地位为目的。
五、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已披露的收购人拟通过要约收购宇通重工股份的情形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增持宇通重工股份的明确计划,也没有直接或间接处置其拥有的宇通重工股份或股份对应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宇通集团承诺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要约收购所获
得的股份。
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股份为除宇通集团及其子公司西藏德恒、德宇新创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种类            要约价格        要约收购股份数量  占宇通重工已发行股
                        (元/股)            (股)        份总数的比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9.17          148,046,663              27.11

  若宇通重工在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七、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的计算基础

    (一)本次要约收购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 9.17 元/股。

    (二)计算基础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 6 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 6 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宇通重工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9.17 元/股。因此,以 9.17 元/股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符合法定要求。
八、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已将 2.72 亿元(不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 20%)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收购人进行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收购人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宇通重工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情形。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九、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 30 个自然日,具体起止日期请参见后续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相关内容。在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十、收购人拟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

  本次要约收购拟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收购人财务顾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
十一、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期

  本报告书摘要于 2023 年 2 月 6 日签署。


                  收购人声明

  1、本报告书摘要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2、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宇通重工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宇通重工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义务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本次股权转让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批准,本次收购要约尚未生效。

  4、本次要约收购为收购人向宇通重工除宇通集团及其子公司西藏德恒、德宇新创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发出的全面要约收购。虽然收购人发出本要约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但如本次要约收购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收购人可运用其所拥有的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促使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如上市公司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排,保证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能按要约价格将其股份出售给收购人。

  5、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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