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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17: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期:2021-05-22

600817: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宏盛科技                                  证券代码:600817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草案)摘要

                      2021年 5月


                        风险提示

    一、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设立后拟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及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二、有关本计划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三、若事业合伙人认购资金较低,则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事业合伙人认购资金不足,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四、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遵循公司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事业合伙人参加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设立后拟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4、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在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的事业合伙人。参加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事业合伙人总人数不超过 7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人,其他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不超过 4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事业合伙人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5、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事业合伙人自筹资金及公司(包括子公司)的激励基金(激励基金来自于留存的奖金)。

    6、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的标的股票。
    7、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分 A类和 B类设立,均设置业绩考核条件,总资
金上限为 3,68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A 类由事业合伙
人出资 50%,公司(包括子公司)激励基金出资 50%,A 类的份数上限为 1,400万份,事业合伙人出资上限为700万元,公司(包括子公司)激励基金出资上限为 700 万元。B 类由事业合伙人出资 70%,公司(包括子公司)激励基金出资
30%,B 类的份数上限为 2,280 万份,事业合伙人出资上限为 1,596 万元,公司
(包括子公司)激励基金出资上限为684万元。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实际出资缴款金额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最终标
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若未达成业绩考核条件,根据约定相关收益不能全部归属于个人时,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对应标的股票(包括该部分股份因参与送转、配股等事宜而新增的股份)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以该资金额为限返还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8、公司全部有效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其中单个事业合伙人所持持股计划权益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事业合伙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9、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存续期不超过24个月,自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满足约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后,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10、公司实施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前,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董事会提出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转授权管理层予以推进。

    11、公司审议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2、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本草案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宏盛科技、本公司、公司  指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宏盛科技股票、公司股    指  宏盛科技普通股股票,即宏盛科技 A股股票

票、标的股票

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本计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
划、本持股计划、本事业  指  人持股计划
合伙人持股计划
草案、本草案、本事业合  指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
伙人持股计划草案            人持股计划(草案)

激励基金                指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子公司)
                            计提的激励基金

持有人                  指  参加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公司事业合伙人

持有人会议              指  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信息披露指引》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
                            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            指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事业合
                            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的部分合计数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目 录


风险提示......2
声 明......3
特别提示......4
释 义......6
目 录......7
第一章 总则......8
第二章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9
第三章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及规模......11第四章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限及业绩考核设置......13
第五章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16
第六章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17
第七章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21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22
第九章 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23
第十章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24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25

                      第一章 总则

    一、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人才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多元化建立核心人员、公司、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公司拟设立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核心人才自筹资金及公司留存奖金作为资金来源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并设定业绩目标和个人专项考核条件,以此提高核心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股东价值提升。

    二、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遵循事业合伙人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事业合伙人参与的情形。

    3、风险自担原则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章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1、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事业合伙人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

    2、持有人确定的依据

    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2)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认定的应当予以激励的其他员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制度或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受到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给公司生产经营造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5)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参与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重要经营和技术秘密或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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