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2 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作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2609号),以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12610 号),公司不存在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同时,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出具的《解除审慎监管强
制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解除强制措施〔2022〕1 号),决定解除对公司采取的暂停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公司已按照既定的经营计划
逐步开展信托业务。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375,310,335 股新股。公司已完成向特定对象上海
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4,375,310,335 股新股,并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90.13亿元,公司净资本大幅提升,固有资金业务规模得到增强。
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9.8.1 条相关
规定逐项排查,我们认为,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吴大器 郭永清 徐新林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