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作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无保留意见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3.2 条相关规定逐项排查,公司 2021 年年度
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指标不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且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报告期内,外部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情况进行了独立审计,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已开展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报告,认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因此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陈世敏 王开国 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