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27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厦门市人民政府以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 公司经厦门市人民政府以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
委员会"厦体改(1993) 052 号"文批准,并经中国证 委员会"厦体改(1993) 052 号"文批准,并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97 号文同意,以社会募集 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97 号文同意,以社会募集
方式设立;1994 年 1 月 10 日公司在厦门市工商行 方式设立;1994 年 1 月 10 日公司在厦门市市场监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155052227。2007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根据厦门市 155052227。2007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根据厦门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营业执照号变更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营业执照号变更为:35020010000430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 35020010000430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 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5〕
50 号),2016 年 5 月 5 日公司完成了对原营业执照、 50 号),2016年5月5 日公司完成了对原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工商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工商登记手续,合并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 登记手续,合并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50200155052227K。 代码为:91350200155052227K。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 公司住所:中国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 668 号。
668 号。邮政编码:361004。公司经营场所:中国 邮政编码:361004。
厦门市灌口南路 668 号厦工工业园。邮政编码:
361023。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上市公司资
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
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
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十六)审议公司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