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2018-069
债券代码:143622 债券简称:18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1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8/15 - 2018/8/16 2018/8/16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2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714,576,12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8,006,098.6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8/15 - 2018/8/16 2018/8/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3. 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号文和财税[2015]101号文的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9元。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1-53666028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