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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0-11-01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鉴于本公司国有法人股控股股东山西杏花村(集团)公司有关调整国有法人股转配比例的要求以及其它有关配股事宜,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公司召开了本公司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决定继续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本公司前次临时股东大会确定的配股方案(向全体股东按1:0.3的比例和每股3.50元价格配售)。
    二、基于国有法人股股东的意向,决定将国有法人股配股权向其他股东转让的比例由1:1.7调整为1:0.7,即其他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从国有法人股配股权转让中获得每10股配售7股(转让的股份暂不流通)。
    三、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北京杏花村汾酒大厦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由原计划九千万元增至一亿五千万元,同时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在保证该项目建设使用资金的前提下补充流动资金,并提请下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四、决定提请下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配股方案(具体方案的实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通过后进行)。
    五、决定公司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召开本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上述议案。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