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编号:临 2024-097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 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
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实际管理情况,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支、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助。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1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
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2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内注销;属于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内注销;属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转让或者注销。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 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3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或者质询;
4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告;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5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