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ST 鹏博士 公告编号:临 2024-024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 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
案件(一):人民币 52,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用等;
案件(二):人民币 11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涉及的担保,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欣鹏运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目前尚处于冻结、轮候冻结及司法标记等状态,后续或将存在被司法处置的可能。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四川邦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邦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
诉讼相关方:
原告:四川邦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杨学平
被告五:杨学林
被告六: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长宽通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八:北京伟地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九: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博采星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件(二):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四川邦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
诉讼相关方:
原告:四川邦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杨学平
被告五:杨学林
被告六: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长宽通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八:北京伟地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九: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十:深圳市众新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第三人:成都星辉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案件(一):
2021 年 10 月 29 日,第三人与九名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
约定:被告一作为借款人向第三人借款人民币 520,000,000 元(大写:伍亿贰仟
万元整),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11月 2日最晚至 2021年 11 月 11日。同时为担保
被告一能按时足额还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
七、被告八、被告九作为担保方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同日,为明确上述担保责任,第三人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分别约定被告二~被告九愿意就借款合同项下的被告一的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外,被告二与第三人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二以其持有的被告一 100%股权作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义务的担保。
2021 年 11 月 18 日,原告、第三人及九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
约定,第三人将上述债权及债权项下的担保权作价转让给原告,原告自愿受让该债权及债权项下的担保权,被告一~被告九同意按照原借款合同及担保文件向原告履行全部义务。同日,被告六再次出具《担保函》,承诺其愿意就借款合同所负全部债务及债权转让所负全部债务向原告及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签订后,第三人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各方并办理了相应质押登记手续,而后各方又协商达成一致,第三人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项下所有权利转让本案原告,原告成为案涉借款偿还的请求权主体和权益主体。为此,原告按约多次催收案涉借款,但时至今日,被告始终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及利息。
案件(二):
2021 年 10 月 29 日,第三人与十名被告签订了《借合同》。该借款合同约
定:被告一作为借款人向第三人借款人民币 1,120,000000 元(大写:壹拾壹亿贰
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11月 2 日最晚至 2021 年 11月 11 日。同时为担
保被告一未能按时足额还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作为担保方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殷权质押等。同日,为明确上述担保责任,第三人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分别约定被告二~被告九愿意就借款合同项下的被告一的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外,被告二、被告十与第三人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二以其持有的被告一 90%股权,被告十以其持有的被告一 10%股权作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救人全部义务的担保,被告六
与第三人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六以其持有的被告七 100%股权作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义务的担保。
2021 年 11 月 18 日,原告、第三人及十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
约定,第三人将上述债权及债权项下的担保权作价转让给原告,原告自愿受让该债权及债权项下的担保权,被告一~被告十同意按照原借款合同及担保文件向原告履行全部义务。同日,被告六再次出具《担保函》,承诺其愿意就借款合同所负全部债务及债权转让所负全部债务向原告及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借款合间》,保证合同等签订后,第三人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各方并办理了相应质押登记手续,而后各方又协商达成一致,第三人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项下所有权利转让本案原告,原告成为案涉借款偿还的请求权主体和权益主体。为此,原告按约多次催收案涉借款,但时至今日,被告始终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及利息。
(二)诉讼请求
案件(一):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 520,000,000 元(大写:伍亿贰仟万元整)。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 2,002,000元(大写:贰佰万贰仟)。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为
178,622,888.89元。
4、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就被告一的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及第八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5、判决原告就被告二持有的被告一 100%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至第三项以及第八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判决原告对被告一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85164834】股鹏博士(股票代码 600804)享有质权,原告对该部分股票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至第三项以及第八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件(二):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 1,120,000,000 元(大写:壹拾壹亿贰仟万元整)。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 4,312,000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为
384,726,222.22 元。
4、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就被告一的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及第七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5、判决确认原告就被告二持有的被告 90%的股权,被告十持有被告 10%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至第三项以及第七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判决确认原告就被告六持有被告七 100%的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至第三项以及第七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涉及的担保,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承诺函若因上述诉讼案件给鹏博士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4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