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公告编号:临 2022-028
债券代码:143143 债券简称:17 鹏博债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 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四川省成
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范围的规范化表述要求以及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
《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是1984 年11月由成都无缝钢管厂发 第二条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起,1985 年 1 月 4 日经成都市冶金工业公司(85) 简称“公司”)是 1984 年 11 月由成都无缝钢管厂
3 号文批准,以向社会募集股本方式设立的企业, 发起,1985 年 1 月 4 日经成都市冶金工业公司
于 1985 年 1 月 17 日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85)3 号文批准,以向社会募集股本方式设立的
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1990 年被成都市体改 企业,于 1985 年 1 月 17 日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
委以成体改(1990)26 号文列入成都市股份试点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1990 年被成都
企业,并于 1990 年 4 月 30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成 市体改委以成体改(1990)26 号文列入成都市股
都市分行以人行金管(90)97 号文批准,向社会 份试点企业,并于 1990 年 4 月 30 日经中国人民
个人公开发行股票;1993 年,公司对照《股份有 银行成都市分行以人行金管(90)97 号文批准,限公司规范意见》进行了规范,经国家体改委以体 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股票;1993 年,公司对照《股
改生[1993]26 号文批准,重新确认公司为向社 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进行了规范,经国家体改委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1995 年,公 以体改生[1993]26 号文批准,重新确认公司为司依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1995 年,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营业执照注册号: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510100000057602。 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51010020191495X9。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 5 号 1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 5 号 1
栋 205;邮政编码:610041。公司办公地址:成都 栋 205;邮政编码:610041。
市顺城大街 229 号顺城大厦 8 楼;邮政编码: 公司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 5 号
610015。 1 栋 205;邮政编码:61004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5,746.3906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57,463,906 元。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新增条款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围是:计算机软件、通信产品的开发、生产、销 是:软件销售;软件开发;通信设备销售;通信设售;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 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务;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的生产、销售;实业投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资,国内商业贸易(除国家专营、专卖、专控商 转让、技术推广;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品);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 国内贸易代理;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后置许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可);技术进出口(需备案);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安全技术防范工程 计施工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设计、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子工程施 计;建设工程施工(后置许可);计算机硬件及外工;电子计算机整机制造,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 围设备制造;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基础电信业制造,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出租;因特网接入服 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 互联网信息服务(后置许可);大数据服务;互联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移动通信转售业 网数据服务;销售代理;食品销售(后置许可);务;食品销售;通信网络工程施工、设备安装、 施工专业作业,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气安装
网络维护;劳务派遣、施工劳务作业、人力资源 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劳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务派遣服务(前置许可);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需备案);建筑劳务
分包;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准的其他方式。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购之日起 10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