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公告编号:临 2022-010
债券代码:143143 债券简称:17 鹏博债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 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9,120,046.3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晋安区东门浦下 116 号
法定代表人:郑东翔
2、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 5 号 1 栋 205
法定代表人:杨学平
被告二: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2 号 B 座 301(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阔夫
被告三:北京中邦亚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之控股孙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 10 号 4 幢 101-3
法定代表人:张阔夫
被告四:北京长宽电信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之控股孙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 5 号 2 幢 2 层 211 室
法定代表人:张阔夫
被告五: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之三级控股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 10 号 4 幢 101-4
法定代表人:张阔夫
被告六:北京国信比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之三级控股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 10 号 4 幢 101-1
法定代表人:张阔夫
被告七:北京电信通畅达信息有限公司(公司之控股孙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 10 号 4 幢 101-2
法定代表人:张阔夫
被告八:北京长宽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之控股孙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 11 号 2 号楼一层 1-A1 号
法定代表人:张阔夫
被告九:杨学平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 5 号 1 栋 205
二、诉讼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5 月 19 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2021 年 6 月 2 日,
公 司 根 据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 向 原 告 出 具 了 一 张 付 款 金 额 为
167,663,226.76 元的商业汇票,汇票到期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2 日。
截至目前,公司仍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尚欠原告工程款 55,663,226.76
元。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金额 55,663,226.76 元及拖欠工程款
自 2021 年 9 月 3 日起按日万分之三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
金;
2、判令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 584,879 元及保函费用47,258.233 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被告一的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判令诉讼费、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21)沪 0117 民初 20611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冻结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邦亚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长宽电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国信比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电信通畅达信息有限公司、北京长宽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杨学平银行存款 59,072,788.12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中被告五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于诉前被冻结,实际冻结金额 59,072,788.12 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