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下称“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2月19日,该
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3号》以及《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
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
定,同意确定公司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2月19日。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
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
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3、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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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杨卫 唐琳 林楠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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