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2023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22-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情况提请进行合理预测,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已对该项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并同意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带来重大影响。
2、公司在审议本次事项时,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3、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李鑫钢、乔钢梁、唐稼松、张余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