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委托理财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大宗商品套期保值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煤化工产品套期保值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外汇套期保值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子公司记账本位币变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的全资子公司资产优良,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度委托理财额度预计的议案》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障资金安全、合法合规和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度大宗商品套期保值额度预计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国际能源价格波动、宏观经济系统化风险等因素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公司采购成本风险和贸易风险,是锁定成本或利润来规避贸易中价格波动风险的必要举措;本次议案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2 年度煤化工产品套期保值额度预计的议案》
鉴于甲醇、煤炭和乙二醇价格变化较快,波动率较大,公司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减少和降低甲醇、煤炭、乙二醇、聚丙烯及塑料产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本次议案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在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五、《关于 2022 年度外汇套期保值额度预计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减少汇兑损失,降低公司因存在未来外币资产和负债而对财务费用的不利影响,同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未来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情况。本议案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子公司记账本位币变更的议案》
本次子公司记账本位币变更符合相关的政策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新能香港、清洁能源的记账本位币由美元变更为人民币。
独立董事:李鑫钢、乔钢梁、唐稼松、张余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