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 2022-007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36,000,000 元及相应
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
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几年出现较大亏损,
本公司对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减至为零。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不会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
2022 年 3 月 11 日,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落款日期
为 2022 年 3 月 4 日的(2020)沪 0107 民初 20922 号《民事判决书》。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现持有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科技公司”)
28.5971%的股权,系协同科技公司第二大股东。2020 年 5 月 10 日,本公
司作为原告,就协同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对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告方对本案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后又
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移送普陀法院处理(详见《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0-018 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临 2020-036)。
普陀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 2021
年 4 月 8 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普陀法院依法追加了协同科技公司、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
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一审终结。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 1 幢
法定代表人:董军,董事长
2、被告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27 号
法定代表人:陈肇雄,董事长
3、被告二: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 589 号科 1
法定代表人:张桂华,董事长
4、被告三: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 423 号
法定代表人:高跃清,所长
5、第三人: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 423 号
诉讼代表人:倪志刚,破产管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6、第三人: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 95 号
法定代表人:吉树新,总裁。
(二)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 1433 号
二、本次诉讼的请求
(一)本公司向普陀法院提出主诉讼请求如下:
1、三被告共同支付股权转让款 44,794,166.80 元;
2、三被告共同赔偿利息损失(以 44,794,166.8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
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本公司向普陀法院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如下:
若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则请求判令三
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 44,794,166.80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7 月 1 日
起至赔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2022 年 3 月 11 日,本公司收到普陀法院落款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4
日的(2020)沪 0107 民初 209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损失 36,000,000 元;
(二)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 36,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22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对原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 283,108 元,由原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71,834
元,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共同负担 211,274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普陀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协同科技公司近几年出现较大亏损,本公司对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减至为零。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2 日
报备文件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 0107 民初 20922 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