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22-029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及修订。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划;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决议;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决议;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产 10%的担保;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
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供的担保;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产 10%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
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