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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96 沪市 钱江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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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96:钱江生化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8

600796:钱江生化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796              股票简称:钱江生化            编号:临 2021-095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宁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03 号)的核准,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钱江生化”)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0,420,643股,募集资金总额 356,257,333.42 元,扣除承销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及登记费用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4,793,403.17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72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帐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并已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10801013302333773

    金额:截止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 330,187,085.72 元

    用途:补充流动性资金及发行费用支付。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801013302333773,截至2021年12月1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3,018.70857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性资金及发行费用支付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漆宇飞(证件号码:4290051992****4291)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
●报备文件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以及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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