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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科技:关于出售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7-11-21

股票代码:600794 股票简称:保税科技 公告编号:临2007-031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07年11月15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外服公司、乙方)与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简称:土地中心、甲方)签署了张家港市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书(简称:土地协议);(张土收【2007】第42号)
    ●外服公司出售的土地位于张家港保税区台湾路西侧,其范围是:北至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东至台湾路,土地面积为144372.2平方米,合计216.56亩。该地块的出售价为13.44万元/亩,合计总金额为2910.54万元;
    ●本协议于2007年11月15日在张家港市签订,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一、协议双方情况
    1、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
    业务范围:为政府土地储备提供保障。受政府委托,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对依法收回、收购或预购的存量土地实施土地储备,列入政府可供地范围。
    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季宗
    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2093万元
    举办单位: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为:张家港保税区内
    注册资本为:12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品云
    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中的相关服务;及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生物高新技术应用、开发;高新技术及电子商务、网络应用开发;国际保税转口贸易、仓储集散;国际贸易;参与项目投资。
    本公司持有该公司11637万元的股份,占其总股份的91.20%。
    二、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张家港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甲方收购乙方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甲方收购乙方的地块位于张家港保税区台湾路西侧,其四至范围是:北至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东至台湾路;南至里:西至路。土地面积为144372.2平方米,合计216.56亩。
    第二条 经评估确定,该地块的收购价为13.44万元/亩,合计收购总金额为2910.54万元.
    第三条 乙方必须在2007年11月30日前搬迁结束并将该地块移交给甲方。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乙方保证交付地块权属清楚无争议。
    第五条 协议签订生效,土地公开出让结束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收购总金额。
    第六条 甲方收购乙方的土地使用权,乙方的在册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安置和乙方的债权债务等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均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乙方如有抵押,应在2007年11月30日前注销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证明。
    第八条 乙方在2007年11月30日前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原件,配合甲方注销上述产权证。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所约定的各项条款,除不可抗力外,如有一方不按协议履行则视同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每天按收购总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将赔偿由此而造成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第十三条 本协议于2007年11月15日在张家港市签订。
    甲方: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签章)
    法定代表人:吴汉江(签字)
    联系电话:58171628
    乙方: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徐品云(签字)
    三、董事会对签订土地协议的授权情况
    2007年9月22日,本公司董事会2007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授权书》,授权公司董事长徐品云同志代表本公司与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土地规划局签署针对本公司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拥有的未能投资建设闲置至今的144372.2平方米(合216.558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回购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涉及的土地回购价格应在每亩13万元以上(不含13万元/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回购协议书》签订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方能生效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回购协议书》中应包含协议生效后付款时间、协议生效后执行完成时限、协议生效条件"经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并经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在协议上签章鉴证、经保税科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等条款。(见本公司临2007-028号公告)
    四、董事会授权与土地协议收购主体不一致的说明
    对于董事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授权书》中,授权签订土地协议的主体为"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土地规划局",与实际签订的土地协议主体为"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不一致,外服公司对此说明如下:"因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土地规划局权限的调整,土地有偿收购的相关手续由原来的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土地规划局转为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
    五、本次土地出售的成本情况
    本次土地协议涉及的216.56亩土地的成本为15.43万元/亩。
    六、本次出售土地的批准程序
    根据本公司《章程》、《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及《重大投资决策制度》的规定,该《张家港市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书》涉及的出售土地事项,还需经过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备查文件
    1、《张家港市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书》(张土收【2007】第42号);
    2、《授权书》;
    3、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4、《国有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书》(编号2006-001)。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