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1 证券简称:京能置业 编号:临2009-036 号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在建工程转让合同
2、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见“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12 月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12 月4 日收回表决意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 人,实际出席董事7
人。以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控股子
公司宁夏京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部分在建工程的议案。
二、合同标的和买受人情况
1、合同标的情况
宁夏京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部分在建工程转让,本次转让的2
在建工程为32869.2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
74742.88 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为57145.67 平方米,地下面积为
17597.21 平方米。
2、买受人情况:
银川易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 年10 月,注册资金
2200 万元。公司具有国家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法定代表人为朱子渊。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否
三、合同主要条款
1、转让标的占地面积:32869.2 平方米;
2、价款:人民币152,621,145.00 元;
3、付款方式:买受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 日内付清全部价款;
4、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
利润等的影响;
本重大合同的签署,对控股子公司宁夏京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年度及未来各会计年度的影响:该合同执行后,将为宁夏京能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带来152,621,145.00 元的营业收入。京能置业股
份有限公司持有宁夏京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的股权,公司合并
会计报表中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数据将增加相应数额。3
2、本合同的签署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董事会决议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12 月4 日房 地 产 估 价 报 告
估价项目名称:北塔湖住宅区项目一期在建工程房地产评估
委 托 方: 宁夏京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 托 方: 北京中锐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估价报告编号:中锐行评估转[2009]1130-1号
提交报告日期:二○○九年十二月一日目 录
致委托方函............................................ 1
估价师声明............................................ 2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4
估价结果报告.......................................... 6房地产估价报告 致委托方函
北京中锐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 1 -
致委托方函
宁夏京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委托,我公司对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贺兰
山东路南侧、凤凰北街东侧北塔湖住宅区项目一期(41#楼、42#楼、
47#楼、48#楼、52#楼、53#楼、58#楼、59#楼及D4-2地下车库)在建
工程房地产(以下简称估价对象)进行了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为贵公
司转让估价对象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估价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1999)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估
价工作程序,利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
过周密详细的测算,并结合估价人员的经验,综合考虑影响房地产价
格的各种因素,最终确定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面积32869.2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74742.88平方米)于估价时点2009年11月30日的公开市场
价值如下:
总 价:14208.50万元
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肆仟贰佰零捌万伍仟元整
评估的有关说明及测算过程,详见附后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
明、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附件。
北京中锐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房地产估价报告 估价师声明
北京中锐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 2 -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而准确的。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
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
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
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1999)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房地产估价人员康小芸、吕京、韩立、王力实已对本估价报告
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
6.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7.本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由北京中锐行
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8.本报告的估价结果仅作为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
做其他用途。未经本估价机构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
均不得向委托方、报告使用者、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
9.估价对象的销售面积最终以竣工后的实测面积为准。
10.参加本次估价的人员是:房地产估价报告 估价师声明
北京中锐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 3 -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证书编号:1119960030 康小芸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证书编号:1120060046 吕 京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证书编号:1120090033 韩 立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证书编号:1120090026 王力实房地产估价报告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北京中锐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 4 -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1.本估价报告提供的估价结果是公开市场价值,它是估价对象在
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2.本估价报告提供的估价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方所提
供的资料。委托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3.本次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所体现的是估价对象在完整权利状
态下的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为委托方确定估价对象在没有他项权
利约束条件下转让提供价值参考。
4.本次评估以估价对象合法使用和按规划持续使用为前提。
5.本报告中界定的估价对象用地面积系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银国用(2009)第17496号)为依
据的。土地出让年限为居住70年,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78年2月28
日止。
6.本报告中界定的估价对象建筑面积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银川市
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银规建字第(2009)225号)
及《房屋测绘成果认签表》(测(059)号)而确定的,北塔湖住宅
区项目一期产权面积74742.88平方米,这里所指产权面积包括:套内
建筑面积、公用分摊面积,即建筑面积(以下称建筑面积),包括41#
楼、42#楼、47#楼、48#楼、52#楼、53#楼、58#楼、59#楼及D4-2地
下车库。房地产估价报告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北京中锐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 5 -
依据《房屋测绘成果认签表》(测(059)号),41#楼、42#楼、
47#楼、48#楼、52#楼、53#楼、58#楼、59#楼的建筑面积为64835.88
平方米。由于D4-2地下车库未进行测绘,因此其建筑面积是依据《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银规建字第(2009)225号)附表中记载的面
积而确定的, D4-2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为9907.00平方米。
准确的建筑面积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最终出具的合法文件的数
据为准。
7.本报告评估结果是估价对象在建工程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8.估价结果仅为委托方转让估价对象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不对其
他用途负责。
9.本报告估价基于目前及未来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房地产市场是
正常稳定的前提进行估价,即本次估价中所涉及的房地产之价格、成
本、税额等都是根据当前市场状况确定的,均不考虑未来的变动,故
本次估价均未考虑该因素造成的影响。
10.估价结果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及遇有不可
抗力的影响。
11.估价结果为2009年11月30日估价对象的公开市场价值,有效
期为壹年;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市场有可能出现较大变化,从而
使本估价结果失去意义,该价值需作相应的调整直至重新评估。
12.本估价报告未经估价方同意,不得向委托方、有关管理部门
及相关当事人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未经许可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
媒体上。房地产估价报告 附件
北京中锐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 6 -
估价结果报告
一、委托方
单位名称:宁夏京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宁夏银川市公园街3号
联 系 人:路志君
联系电话:0951-5010609
二、受托方
单位名称:北京中锐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滨河路3号院雍和家园
二期2号楼602室
资格证书号:(2003)京国土房管资准字第101号
联 系 人:韩立
联系电话: 010-84218846
三、估价对象
(一)估价对象概况
估价对象为北塔湖住宅区项目一期,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市兴庆区贺兰山路南侧、凤凰北街东侧,其四至为:东、西、北侧均
邻北塔湖住宅区项目,南邻规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