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19 年 9 月 27 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2626 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6.85 元/份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鲁抗医药”或“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
召开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
3、2019 年 8 月 30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9 日,公司通过公司信息公告栏公示
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收到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鲁抗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批复》(华鲁控股发〔2019〕98 号),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
4、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
《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九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试行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为 2019 年 9 月 27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授予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以 2016 年-2018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8%;以 2016 年-2018 年税前每股分红均值为基数,2018 年税前每股分红增长率不低于 33%;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19 年 9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26 万份
股票期权。
(三)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 年 9 月 27 日
2、授予数量:2626 万份
3、授予人数:262 人
4、行权价格:6.85 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62 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权益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数量(万份) 的比例(%) 的比例(%)
彭欣 董事长、总经理 86 3.27% 0.10%
颜骏廷 董事、副总经理 67 2.55% 0.08%
刘松强 董事、副总经理 54 2.05% 0.06%
张杰 董事、副总经理 51 1.94% 0.06%
赵伟 副总经理 51 1.94% 0.06%
王爱煜 副总经理 51 1.94% 0.06%
董坤 副总经理 45 1.71% 0.05%
刘永革 副总经理 45 1.71% 0.05%
崔晓辉 纪委书记 45 1.71% 0.05%
董建德 总法律顾问 39 1.48% 0.04%
李利 财务负责人 57 2.17% 0.06%
田立新 董事会秘书 42 1.60% 0.05%
其他人员(250 人) 1993 75.89% 2.26%
合计 2626 100.00% 2.98%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 30%以内,行权时实际收益原则上不超过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 40%。本计划有效期内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机构规定的调整而修订本条款。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根据本激励计划授出的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授予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
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 34%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 33%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 33%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各批次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8、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0 年-2022 年,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条件
1、以2016年-2018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39%,且比授予权益时该指标所处同行业分位值水平有所提高,该指
第一个行权期 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2016年-2018年税前每股分红均值为基数,2020年税前每股分红增
长率不低于50%,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实现的未分配利润不
低于当年分红总额。
1、以2016年-2018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48%,且比授予权益时该指标所处同行业分位值水平有所提高,该指
第二个行权期 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2016年-2018年税前每股分红均值为基数,2021年税前每股分红增
长率不低于66%,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实现的未分配利润不
低于当年分红总额。
1、以2016年-2018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2年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