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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85 沪市 新华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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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85: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30

600785: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1-052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5,610,85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1年6月18日披露了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030 号),公司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下午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 0302 民初 1158号,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街北、海拉路西万锦商厦(千里山街 78 号)地下第一层、地上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梅亚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东街 64 号 01

  法定代表人:李二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内蒙古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该公司职工。

  原告(反诉被告)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里格公司)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李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

  原告(反诉被告)新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
同》及后续签订的《乌海大悦城店<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乌海大悦城店<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三)》;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苏里格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

  1、由反诉被告立即付清拖欠的 2021 年度租金 3,803,428.14 元;2020 年 8
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电费76,602.3元;2020年至2021年采暖费366,543.53
元;2020 年 10 月至 12 月物业服务费 53,903.46 元;2021 年度物业服务费
215,613.84 元;2021 年度租金按日千分之五计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为 2,586,312元【租金计算:3,803,428.14 元×5‰=19,017 元×136 天=2,586,312 元(2021

年 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违约金 2,000,000 元及由于反诉被告停
业,终止合同给反诉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以上七项暂计 9,102,403.27 元(待损失鉴定作出后再行变更)(提交鉴定申请)。

  2、本案的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乌海大悦城店<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乌海大悦城店<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三)》,
解除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26 日;

  (二)原告(反诉被告)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电费、物业费、采暖费、违约金共计5,610,856 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乌海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758.41元(反诉原告内蒙古苏里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被告即乌海市新百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审慎决定是否上诉,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0302民初1158号。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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