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45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6 日披露了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 2018-062 号公告、2018-
066 号公告、2018-070 号公告、2018-091 号公告、2018-100 号公告、2019-016 号
公告、2019-044 号公告、2019-064 号公告、2020-031 号公告、2020-048 号公告、2020-049 号公告、2020-064 号公告、2020-065 号公告、2020-066 号公告、2021-
001 号公告、2021-006 号公告、2021-013 号公告及 2021-042 号公告。
二、银行账户冻结进展情况
公司原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伊州区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于冻结到期后均未续冻。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伊州区法院此前对公司银行账户采取的冻结保全措施已全部解除。
三、银行账户冻结涉及诉讼进展情况
因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坤等主体之间的 22 项纠纷案件,公司被伊州区法院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公司不服上述裁定,通过向伊州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密中院”)提起上诉,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申请再审,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及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等多种方式坚决维护公司权益。
近期公司已陆续收到前述 22 项系列案件的再审法律文书(具体情况见附件)。新疆高院出具裁定认为相关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的再审情形”,哈密中院出具裁定认为相关案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予以再审”。最终,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 22 项裁定书已全部被撤销,此前驳回公司执行异议的一审与二审判决书也已全部撤销。至此,公司已不再是该 22 项案件的被执行人,亦不存在任何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公司存在从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抽逃出资行为。
近日,公司又收到哈密中院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作出的(2023)新 22 执异
2 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申请追加新潮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驳回异议人新疆康顺矿业项目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不再是前述 22 项系列案件的被执行人,亦不存在任何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公司存在从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抽逃出资行为。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22 项系列案件具体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5 日
附件:
序号 执行申请人 原审情况 再审情况 再审结论
1、伊州区法院(2018)新 2201 执 517 号《执行 1、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哈市检民
裁定书》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 监[2022]65220000006号《民事再审 1、哈密中院(2022)新 22 民再 10 号《民事
2、伊州区法院(2019)新 2201 民初 3328 号《民 检察建议书》向哈密中院提出再审 裁定书》:撤销本院(2020)新 22 民终 459
事判决书》驳回公司执行异议诉请 检察建议 号民事判决及伊州区法院(2019)新 2201 民
1 吕坤 2、哈密中院(2022)新 22 民监 5 初 3328 号民事判决
3、哈密中院(2020)新 22 民终 459 号《民事判 号《民事裁定书》:经本院院长提 2、伊州区法院(2022)新 2201 执监 2 号《执
决书》驳回公司上诉 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件认 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18)新 2201 执 517
4、新疆高院(2021)新民申 689 号《民事裁定书》 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予 号执行裁定
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以再审
1、伊州区法院(2020)新 2201 执异 19 号《民事 1、新疆高院(2022)新民再 223 号《民事裁
裁定书》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 新疆高院(2022)新民申 921 号《民 定书》:撤销哈密中院(2021)新 22 民终 459
事裁定书》: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 号民事判决及伊州区法院(2021)新 2201 民
2 安徽文都矿山设备 2、伊州区法院(2021)新 2201 民初 808 号《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 初 808 号民事判决
有限公司 事判决书》驳回公司执行异议诉请 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
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的情形,本 2、伊州区法院(2022)新 2201 执监 19 号《执
3、哈密中院(2021)新 22 民终 459 号《民事判 案由本院提审 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20)新 2201 执异
决书》驳回公司上诉 19 号民事裁定
1、伊州区法院(2020)新 2201 执异 18 号《民事 1、新疆高院(2022)新民再 222 号《民事裁
裁定书》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 新疆高院(2022)新民申 920 号《民 定书》:撤销哈密中院(2021)新 22 民终 461
事裁定书》: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 号民事判决及伊州区法院(2021)新 2201 民
3 哈密嘉誉商贸有限 2、伊州区法院(2021)新 2201 民初 792 号《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 初 792 号民事判决
责任公司 事判决书》驳回公司执行异议诉请 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
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的情形,本 2、伊州区法院(2022)新 2201 执监 17 号《执
3、哈密中院(2021)新 22 民终 461 号《民事判 案由本院提审 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20)新 2201 执异
决书》驳回公司上诉 18 号民事裁定
1、伊州区法院(2020)新 2201 执异 25 号《民事 1、新疆高院(2022)新民再 221 号《民事裁
裁定书》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 新疆高院(2022)新民申 919 号《民 定书》:撤销哈密中院(2021)新 22 民终 488
事裁定书》: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 号民事判决及伊州区法院(2021)新 2201 民
4 哈密市新柳工程机 2、伊州区法院(2021)新 2201 民初 800 号《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 初 800 号民事判决
械设备有限公司 事判决书》驳回公司执行异议诉请 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
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的情形,本 2、伊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