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24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83820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波吉彤”或“原告”)
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或“被告”)
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京 0105 民初 83820
号,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作出的《山
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二)驳回原告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将继续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以尽力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