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3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是上市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上市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发布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披露了公司因与傅斌的名誉权纠纷,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公司于2021年2月5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民终3284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傅斌
诉讼机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二、诉讼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案件事实
2020 年 4 月 18 日,傅斌以公司部分股东授权的代表及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
身份在北京世纪金源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媒体发布会,散布不符合事实及误导性言
辞,诽谤、诋毁公司,已经严重侵害公司名誉权。
故公司诉请傅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全国性媒体的显著位置上连续 30 日刊登致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一审判决情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因傅斌等人以新潮公司部分股东授权代表和提名董事候选人身份,与新潮公司就相关事宜发生争议,其通过召开媒体发布会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愿,其言辞确有过激之处,但尚不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停止其侵害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公司将继续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 01 民终 3284 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