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提供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后认为,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进行的,对公司2021年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影响,也未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故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杨小虎 杨隽萍 钱育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