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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76:东方通信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激励对象人数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4-19

   证券代码:600776  900941     股票简称:东方通信  东信B股
                              编号:临2016-011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激励对象人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由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2013年6月18日,公司进行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共计授出期权数量为1256万份,行权价格为3.95 元人民币。
     2014年8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激励对象人数的议案》。公司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于该次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3.81元,激励对象由原先的97人调整为91人;调整后,公司总的有效的期权授予数量由原先的1256万份变为目前的1180.5万份。
     2015年6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失效并注销已授予的相应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未能同时满足第一个行权期的三项具体业绩考核指标,故上述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应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失效。按规定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354.15万股。
     2016年4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激励对象人数的议案》。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条款的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针对派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P=P1-V
     其中:P1 为第一次调整后、此次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
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4 年末总股本1,256,000,0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0.60 元(含税)。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内容,并根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继2014年8月第一次调整后现将第二次作出调整。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得出,2013年6月18日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于
本次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81元 –0.06元=3.75元。
     三、本次激励对象人数调整的情况
     鉴于原激励对象全大英、赵永标、徐看、孙志锋、王现余等5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节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作废,故上述5名激励对象其未获准行权的合计38.402万份期权予以作废。
     据此,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原先的91人调整为86人;调整后,公司总的有效的期权授予数量将由826.35万份变为787.948万份。公司首期期权授予总量(1256万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此次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实际有效的获授期权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627%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全大英等5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意全大英等5名激励对象其未获准行权的合计38.402万份期权予以作废。据此,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原先的91人调整为86人。公司目前总的有效的期权授予数量由826.35万份变更为787.948万份。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人数及期
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有关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1)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