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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67:运盛医疗: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30

600767:运盛医疗: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除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
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对监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明确、内容完整的提案及相关形式和内容均齐备的材料并提供与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证明文件。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向股东大会召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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