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23-049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框架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签署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已到期,为进一步规范航空工业集团及其控股的下属单位与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拟与航空工业集团续签《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航空工业集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审议本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 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里甲5号院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谭瑞松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6日
注册资本:6,400,000万元
经营范围: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军用航空器及发动机、制导武器、军用燃气轮机、武器装备配套系统与产品的研究、设计、研制、试验、生产、销售、维修、保障及服务等业务;金融、租赁、通用航空服务、交通运输、医疗、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房地产开发等产业的投资与管理;民用航空器及发动机、机载设备与系统、燃气轮机、汽车和摩托车及发动机(含零部件)、制冷设备、电子产品、环保设备、新能源设备的设计、研制、开发、试验、生产、销售、维修服务;设备租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与以上业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船舶的技术开发、销售;工程装备技术开发;新能源产品的技术开发。(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
截至目前,航空工业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出资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国务院国资委 6,400,000 100.00
合计 6,400,000 100.00
(三)主要财务数据
航空工业集团合并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12.31
总资产 127,961,780.61
负债总额 86,558,254.25
所有者权益 41,403,526.36
项目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54,938,008.37
利润总额 2,317,508.43
净利润 1,893,277.85
注: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一)交易种类及范围
1.1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种类及范围如下;
(1)航空工业集团或航空工业集团控股的下属单位向中航重机或中航重机控股的子公司销售产品、购买原材料;
(2)中航重机或中航重机控股的子公司向航空工业集团或航空工业集团控股的下属单位销售产品、购买原材料;
(3)航空工业集团或航空工业集团控股的下属单位向中航重机或中航重机控股的子公司提供或接受服务;
(4)中航重机或中航重机控股的子公司在航空工业集团下属财务公司存款、贷款;
(5)中航重机或中航重机控股的子公司租赁航空工业集团或航空工业集团控股的下属单位房屋、设备及土地。
1.2 如上述交易种类或范围发生变化,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进行修改。
(二)交易定价
2.1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定价原则,适用于航空工业集团或航空工业集团控股的下属单位(不包括中航重机及中航重机控股子公司)与中航重机或中航重机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本协议第 1.1 条约定的各项交易。
2.2 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应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1)国家、地方物价管理部门规定或批准的价格。
(2)行业指导价或自律价规定的合理价格。
(3)若无国家、地方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也无行业指导价或自律价,则为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应由双方协商后确定;确定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时,应主要考虑在当地提供类似产品的第三人当时所收取市价以及作为采购方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所能获得的最低报价)。
(4) 若无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则为推定价格(推定价格是指依据不时适用的中国有关会计准则而加以确定的实际成本加届时一定利润而构成的价格)。
(5) 不适用上述价格确定方法的,按协议价格。但是,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2.3 双方可在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基础上,就具体交易事宜另行签署合同加以约定。各项交易的具体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依双方另行签署的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3.1 双方应于中航重机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双方当年度将发生的本协议第1.1 条约定的各项交易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预计,中航重机并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当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按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双方应按照经中航重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交易。
3.2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上述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中航重机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超出部分按照金额重新提交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双方应按照经中航重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交易。
四、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及生效条件
(一)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自以下各项条件均满足时生效: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双方公章;
2.航空工业就协议的签订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3.公司就协议的签订已获得了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协议有效期续展事宜。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有利于充分利用集团公司拥有的资源和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加快公司发展,增强公司竞争力,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
2.本次关联交易属正常的市场行为,关联交易价格是依据市场条件公允合理确定,交易行为是在公平原则下进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系与集团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没有发现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系与集团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没有发现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该事项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需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七、备查文件
1.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