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26-007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1年5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71号)核准,中航重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航重机”)向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企
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七号、
上海聚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聚鸣多策略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聚鸣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聚鸣涌金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李百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资管-招商银行-定增36号资管产品等共计10名投
资者发行A股股票111,957,79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06元,共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1,909,999,999.76元,扣除发行费用37,773,584.90元(进项税额
2,266,415.10元,合计40,04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872,226,414.86
元(扣除进项税额2,266,415.10元后,余额1,869,959,999.76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
具大华验字[2021]000317号、大华验字[2021]000318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位
后,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及相关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开立专户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8月5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等温锻项目部分调整的议案》,根据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建设规划,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为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项目的顺利推进,原上海部分调整至贵阳实施,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安大公司”)调整为中航重机及全资子公司重机宇航材料工程(贵州)有限公司(简称“重机宇航”)。其中,由中航重机负责重点研发设备及部分研发厂房的实施,由重机宇航利用空余地块建设研发配套厂房。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2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机宇航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重机宇航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等具体事宜。近日,公司及重机宇航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截至2026年3月3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单位:元
编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人民币)
号
重机宇航材料工 招商银行贵阳林城西路
1 程(贵州)有限公 支行 851902089510000 0.00
司
合计 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甲方1)、重机宇航材料工程(贵州)有限公司(甲方2)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丙方2)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特种材料等温锻造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丙方行为不得违反联合国、我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有关经济制裁或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用于其他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用途。
4.甲方授权丙方1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爽、刘昭,丙方2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程煜、陈静可以工作日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以及单
位公函;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公函。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在本协议存续期内,若因任何原因出现募集资金账户被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因素乙方不能履约划转现金款项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应仅作为专户的资金监管人,除依据本协议履行约定的资金支付监管义务外,其对与其他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合同)的有效性、可行性、合理性、正确性、真实性或合法性等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义务。
11.协议各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应确保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12.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乙方不再承担监管责任。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3.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4.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1、丙方2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1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