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4 股票简称:中国海防 编号:临 2022-043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运营管理需要,公司董事会拟对《公
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 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
南路 34 号院 2 号楼 4 层东区 院南路 34 号院 2 号楼 4 层东区
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34 号 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院 2 号楼 4 层东区 号主语国际中心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82 邮政编码:100044
2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3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4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
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 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
益的决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 法权益的决定。
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
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
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
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
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审计工作,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件
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
说明做出公告。
5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事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6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的担保; 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供的担保;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资产 10%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七)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章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保行为。
(八)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外担保行为。 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
未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
序,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7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