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度资产置换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与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股份公司与广东金荔庄实业有限公司(“金荔庄公司”)(以下简称“置换双方”)进行资产置换(以下简称“本次置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股份公司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的约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股份公司持有4300001004276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3)《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4)广东金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荔投资”)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广州金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6)广州金荔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荔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广州金荔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8)广东金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荔集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广州市金荔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荔庄房地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0)广州金荔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0年10月19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
(11)衡阳市飞雁轧钢厂(以下简称“飞雁轧钢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衡阳市飞龙耒阳建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3)股份公司与金荔庄公司于2000年10月19日签定《资产置换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置换合同》”)
(14)湖南开元会计师事务所开元所(2000)股审字040号《审计报告》
(15)长沙孜信有限责任评估师事务所2000年9月26日出具的(2000)第21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16)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华鹏审字(2000)304号《审计报告》
(17)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大正联合评报字(2000)第115号《评估报告书》
我们对置换双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此外,(1)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我们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金荔庄公司、评估师、会计师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2)对于我们所审核文件原件的真实性和金荔科技、金荔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言及/或证词,我们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我们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金荔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资产置换涉及双方的主体资格
1、经股份公司2000年9月23日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份公司拟用股份公司截至2000年6月30日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全部资产(以下简称“资产a”)置换金荔庄公司的全部农业资产(以下简称“资产b”),如资产a大于资产b,金荔庄公司则以现金补足,如资产b大于资产a,金荔庄公司将多出的部分赠予股份公司。
2、本次资产置换涉及资产的金额超过股份公司2000年6月30日审计额的50%,故适用中国证监会2000年6月26日发布的证监公司字〖2000〗75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3、股份公司是一家合法成立并在湖南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4300001004276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社会公众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长沙孜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孜信会计所”)2000年9月26日出具的长孜评报字(2000)第21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1》”),股份公司现依法享有资产a的所有权。
4、金荔庄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并在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440101110547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正评估公司”)2000年10月18日出具的大正联合评报字(2000)第1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2》”),金荔庄公司现依法享有资产b的所有权。
金荔庄公司主要股东为刘作超、何雪梅,二人共计持有金荔庄公司94%的股权。由于金荔庄公司主要股东同时也是股份公司腔股股东金荔投资的主要股东,因此金荔庄公司是股份公司和金荔投资的关联企业。
5、金荔投资是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法成立并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将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440000200338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荔投资现依法持有股份公司45.15%的股份。其主要股东为刘作超、何雪梅,二人共计持有金荔投资81%的股权。据此,我们认为股份公司和金荔庄公司具备本次资产置换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资产置换所涉及资产产权的有关法律问题
1、经核查,股份公司本次拟置换资产在产权上存在以下瑕疵和限制:
(1)衡阳市解放路131号、雁城路78号、易赖街357号、雁南村20、21号、天马山南路23号等5宗土地使用权(合计20081.1平方米)和解放路131号房屋建筑物、中山北路70号房屋建筑物以及飞雁轧钢厂两栋房屋4栋房产(合计5340.51平方米)目前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
(2)对耒阳市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的长期投资1400万元人民币,电力公司至今没有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
(3)飞雁轧钢厂系股份公司于1994年4月与衡阳电力局、自然人毛衡邵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根据湖南金融经济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1996年9月24日出具《律师工作报告》,股份公司曾经于1995年10月20日与衡阳电力局、自然人毛衡邵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衡阳电力局、自然人毛衡邵持有的飞雁轧钢厂股权,但飞雁轧钢厂至今没有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
(4)根据股份公司2000年3月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股份公司现有城南仓库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建工程、设施设备、低值易耗品等价值3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被衡阳市供销合作社联社(以下简称“衡阳市供销社”)非法占有,对此,股份公司已经于2000年3月8日向湖南处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衡阳市供销社归还该项资产,但由于该项诉讼目前尚未终结,诉讼及诉讼执行结果目前无法预料;
(5)股份公司现有资产目前均已抵押给有关金融机构,这些抵押在本次资产置换后将继续有效。
对上述股份公司拟置换给金荔庄公司在产权上所存在的瑕疵和限制,金荔庄公司在与股份公司于2000年10月19日签定的《资产置换合同》中,已明确表示谅解,并愿意承担该等瑕疵等限制可能导致的全部损失。同时,针对股份公司目前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没有办理相关产权证,金荔庄公司表示愿意向股份公司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在本次资产置换时完善有关法律手续。
2、由于金荔庄公司拟置换给股份公司的资产将依赖于金荔庄公司现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土地,
为此,金荔庄公司已经取得所有原发包方同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承包给股份公司的同意函,并在《资产置换合同》中,明确承诺保证在资产置换后负责办理所有集体所有土地转承包给股份公司的全部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本次资产置的批准程度
1、本次资产置换已经履行的法律程度
(1)股份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9月23日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与金荔庄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并决定于2000年11月2日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0年9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告上述董事会决议。
(2)长沙孜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份公司本次拟置换资产出具了长孜评报字(2000)第21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3)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金荔庄公司本次拟置换资产出具了大正联合评报字(2000)第1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上述评估报告尚需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确认。
(4)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荔庄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华鹏审字(2000)304号《审计报告》。
(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份公司与金荔庄公司本次资产置换出具了《独立财务报告》。
(6)股份公司与金荔庄公司于2000年10月19日签定了《资产置换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置换合同》”),该合同尚需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7)金荔庄公司于2000年10月19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资产置换合同》,并确认了《评估报告
1》和《评估报告2》。
2、本次资产置换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1)根据《通知》要求,公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1》和《评春报告2》,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报告》,本《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份公司监事会的意见,并将上述法律文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驻长沙市特派办。
(2)股份公司根据董事会2000年9月23日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资产置换的相关事宜。根据《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的要求第7.2.4条第一款和《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金荔股投资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资产置换的相关表决中,回避表决。
(3)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有关本次资产置换的相关事宜;并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资产置换的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将该法律意见书与资产置换过户手续完成情况一并及时公告。
四、本次资产置换涉及的合同
为本次资产置换股份公司与金荔庄公司于2000年10月19日签定了《资产置换合同》,经核查,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五、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股份公司的上市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股份公司社会公众股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核查股份公司1998年年报、1999年年报、2000年中报,未发现股份公司有得大违法行为。
2、本次资产置换后,股份公司原有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利用的业务将不再保留,股份公司将变为从事三高农业开发的企业,股份公司的未来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此外,公司其他方面包括股本和股权结构均未发生变化。
3、根据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金荔庄公司在1999年度和2000年上半年均有较大的收益。
据此,我们认为本次资产置换完成以后,股份公司具备上市资格。
六、同业竞争
经核查,金荔集团、金荔庄房地产公司、金荔庄公司均属金荔投资的关联企业,为此,金荔集团、金荔庄房地产公司、金荔庄公司、金荔投资均已作出承诺包括其受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均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主导产品形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放弃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