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1 证券简称:安徽合力 公告编号:临 2022-018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
1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营销总监及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认定并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定
理人员。 并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2 购其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司股份的活动。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
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
幅累计达到 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3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4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5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券。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任。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6 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决算方案; 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务所作出决议;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项;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总资产 30%的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项;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