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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黑 豹:境内法人股股份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03-07-08

          山东黑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内法人股股份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山东黑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豹集团″),分别向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实业″)和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建工″)协议转让本公司境内法人股股份68,249,993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和10,919,99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黑豹集团与东安实业于2003年7月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黑豹集团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境内法人股68,249,993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给东安实业,转让价格为0.697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7,570,245.12元。
  二、根据黑豹集团与东安建工于2003年7月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黑豹集团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境内法人股10,919,99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转让给东安建工,转让价格为0.697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7,611,239.30元。
  三、本次股份转让前,黑豹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40,633,98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1.51%),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东安实业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68,249,993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黑豹集团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61,463,99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2.51%);东安建工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10,919,99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本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不变。
  四、根据东安建工章程,东安实业是东安建工的控股股东(出资占后者注册资本的51%),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合并持有本公司股份79,169,99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9%),本次股份转让构成东安实业对本公司的收购。
  五、本次股权转让前六个月内,本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持有原为锁定的股份外,没有增持或买卖本公司流通股行为。
  六、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东安集团已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本次法人股的转让需中国证监会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本次股份转让方可进行。
  七、备查文件:
  1、黑豹集团与东安实业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黑豹集团与东安建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3、东安建工章程。
  特此公告。

                                                        山东黑豹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