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编号:2020-017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省能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购控股股东 24.05%股权
获得辽宁省国资委批准及通过境内反垄断审查的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深化辽宁省国有企业改革,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推动辽宁省能源类企业战略性重组暨省属国资同一控制下的整体性调整,辽宁省能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辽宁能源”)拟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沈煤集团”)持有的本公司 3.18 亿股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辽宁能源合计持有公司 31.41%的股份,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进而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辽宁能源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股份。
2020 年 3 月 9 日,沈煤集团与辽宁能源签署《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与辽宁省能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简称“协议”)。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辽宁省能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收购控股股东 24.05%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2020 年 4 月 1 日,辽宁省国资委下发《关于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非公开协议转让所持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批复》(辽国资产权[2020] 33 号),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2020 年 4 月 10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
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0]141 号),决定对本次收购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可以实施集中。
本次收购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辽宁能源安排公告披露了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收购的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