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公告编号:2018-039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1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7 - 2018/6/28 2018/6/28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29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8年5月30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31,408,93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6,454,982.85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7 - 2018/6/28 2018/6/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西藏山南锦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西藏山南锦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山南锦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所持公司股份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元。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号市府恒隆广场29楼
邮政编码:110000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86131586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