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股票简称:厦门国贸 股票代码:
600755.SH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 4688 号国贸中心 2801 单元)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增发 A 股股票招股
意向书(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近三年的分红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的股利分配政策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有关规定。厦门国贸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与间隔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特殊情况是指:
(1)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发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等事宜(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且预计所需资金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3、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优先股股息分配政策
(1)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可采用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固定股息率水平及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依据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公司股东大会另有决议外,公司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即在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内以固定股息率支付股息;
(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应对优先股股东分派股息,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有权取消优先股的部分或全部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如公司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的派息,则自该取消派息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直至公司决定重新开始向优先股股东派发全额股息前,公司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如果公司在特定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年度;
(4)公司按照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后,优先股股东不再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5)公司向境内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宣布和支付。公司向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且需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元
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 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 当年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
(含税) 司股东的净利润 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2022 年 1,444,078,972.05 3,588,991,609.17 40.42%
2021 年 1,100,491,378.50 3,411,616,219.09 32.26%
2020 年 897,982,138.64 2,612,026,632.43 34.38%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含税)合计 3,442,552,489.19
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3,204,211,486.90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07.44%
的比例
(三)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公司年度留存未分配利润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壮大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其效益体现在公司的总体效益之中。公司在制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公司当前的资金需求与未来发展投入、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回报之间的平衡。
(四)公司未来三年分红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司的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战略发
展规划、盈利能力、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公司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坚持积极、科学开展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本规划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与间隔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特殊情况是指:
1)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发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等事宜(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且预计所需资金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小于当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3)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现金分红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所占比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7)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